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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長的小革命:問題不在校長任期 ──校長遴選應透過「專業來遴選專業」
發表人 網站管理員 於 2012/5/9 7:28:39 (44 人讀取)

校長的小革命:問題不在校長任期 ──校長遴選應透過「專業來遴選專業」

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 薛春光校長

17名藍綠立委日前提案修改國民教育法第9條,校長遴選委員會中「家長會」、「教師工會」、「教育行政機關」代表各佔3分之1。另外,國中小校長在兩任8年屆滿後,強制回任陽春教師2年,使校長能體察教學現場變化,此案將衝擊全國3千3百多所國中小校長。

據側面了解,面對多方教育團體的多元聲音,立委們最後選擇「保障學生受教權益」作為最重要的核心價值,已將「修正國教法第9條」提案撤案。

全家盟不贊成 全教會支持
值得一提的是,提案過程讓教師、家長、校長等教育團體,對於校長遴選制度發聲討論,這對教育是有幫助的。

據媒體報導,全家盟不贊成強制校長回任教師,擔心喪失優秀治校人才,建議應用鼓勵或加給建立回任機制。但支持增加家長、教師在遴選會的比例,校長考績考核也應朝此設計。

全教會則指出,部分校長任前準備不足,上任又缺抗壓性,加上長期擔任校長工作雷同,藉回任教師調整並解除壓力誘惑,只要辦學有口碑,一定會再被選為校長。很多大學校長卸任也都回任陽春教授,中小學校長應平常心面對。

針對部分論述似是而非,筆者擔任教師、學校行政將近37年,以第一線教育人的立場,針對本修法提出相關問題與建議。

強制回任缺乏實務與法理基礎
現行校長遴選及校務評鑑機制,已有效規範校長每4年接受嚴格學校經營成效檢驗、及操守與能力考核,任何一位校長無法在同一個學校服務超過8年,這與大學校長回任教授為常態邏輯不同。

大學校長係由教授間互推或遴選產生,旗下尚有各院系主管分層負責各司其職,任滿繼續留在原校接受職位保障、擔任經驗傳承或監督校務角色。

至於國中小校長兩任屆滿,一定得離開原校。校長任滿離校後又以新人之姿進入他校服務,只能努力以赴,何敢何能自居萬年校長?

另外,國民教育法第9條已經很清楚界定校長的任期、遴選、退場機制等,且校長遴選制度目前在各縣市是依據地方自治法的精神,因地(縣市)制宜,若要收回這項權力,恐違反地方自治的精神。

遴選會 教師工會代表增至1/3
再者,校長遴選委員的成員如果家長會、教師工會及行政單位各3分之1,代表著校長的辦學績效要對這3方面的人負責,看似有道理,實則有矛盾之處。

台灣中小學學校規模在12班以下者所佔比率為61.797%(資料來源:教育部100學年度統計),成立教師會校數不多,校長遴選由各校教師工會擔任代表實際上不可行。

現行各縣市遴選委員之組成是依教育專業考量,涵蓋教師代表、家長代表、校長代表、專家學者與行政代表等;以上代表並非由各類團體產生,更具有公平代表性;例如:並非全部教師均參加教師工會。如果簡化成家長、教師工會、教育行政機關,反而將原本的廣度及專業度減弱,傷害了遴選多元民主的本質。

如確認提案修法,同理可證,那麼依據研究顯示教師在大學所學約在任教後3年內,即已不敷使用,教師是否應回鍋到學校充電學習然後再回來任教?各級公務員及公營機構主管是否應一段時間回任科員、最高法院法官回任高等法院法官、調查局長回任調查員……以體察民情?

校長是行政領導、課程領導及教學領導,又需進行視導教學、與老師做教學討論、作課程對話……校長原本就一直在教學參與中,並以更高視野致力課程發展,說需要透過回任教師才能「體察民意」,欠缺實務與法理基礎。

修法造成教育行政人才實質退場
學校經營需要經驗方有益於教育發展:兩任的校長經驗正豐富,可以承擔更多的責任,甚至協助輔導後輩,擔任師傅,此時回任教師,對於學校行政是一種損失。

自88年實施校長遴選制度後,在加上校園權責嚴重失衡,全國約3千名國中小學校長,保守估計已有1千2百多位中小校長在50歲最有經驗最有衝勁的年齡,選擇提前退休,也就是短短12年,近半數校長陸續提早退休。

依據統計初任校長年齡約介於45歲至42歲之間,任滿8年之後將介於50歲至53歲之間後,他們寧願選擇退休,怎會回任教師後等2年再參加不確定性的遴選?

沒有強制規定就已經損失許多菁英校長,若強制規定回任教師2年,勢必造成人才流失速度加劇,校園人事動盪不安,也衍生危機處理應變力不足等問題,令人擔憂。

國際上並無類此創意設計
世界上沒有其他國家,規定機關首長需要以回任為基層人員,當作瞭解基層的手段,主因此種規範實在是不尊重文官體制的作法,也是對人才的不尊重,更是國家栽培人才的重大損失。

在英國,校長遴選已是行之有年,但學校的校長出缺率卻相當高,原因是現今校長或所有高階者必須承擔過多的責任,往往變成過度地把責任推給校長,甚至導致校長充滿無力感之主因。

搞清問題 拿對藥方
一、校長遴選應透過「專業來遴選專業」

校長是專業工作,校長之養成更是專業度極高的過程,一個重視專業人才的國家對於校長遴選委員之產生,自需以專業的角度視之,參與遴選的委員一律需具備「專業」水準,而不是以「團體代表」進行分配,才能避免政治操作。

此其中,符合哪些條件才堪為具備專業水準的遴選委員?並非教師工會代表才具代表性,曾得過師鐸獎或其他教育部獎項之老師,也具有教育專業代表性,過去幾年校長遴選已被政治操作染上陰影,許多委員帶著所屬團體的指示進行任務操作,專業概念喪失殆盡,我們必須大聲疾呼只有專業才能擺脫政治黑手的宰制,也只有透過「專業來遴選專業」,才能找到帶領學校發展的專業校長。

二、「校長、教師評鑑同步實施」方是上策

老師、校長是否有效能?是否適任?是否能體察民意?以回任方式並無法證明是最有效的方式。重點不在校長任期,應該是在評鑑的法制化,有明確的評鑑機制,任期就不是問題!老師或是校長是否適任,應該透過評鑑程序方是正道,所以應做的是校長評鑑及教師評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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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一勞動節將至政府、校長,誰才是教師雇主?
發表人 網站管理員 於 2012/5/2 12:49:04 (42 人讀取)

五一勞動節將至政府、校長,誰才是教師雇主?

校長協會籲:教部訂定教師守則、進行評鑑 2012.04.29(日)

發稿單位/新聞聯絡人/聯絡方式:

(一)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 0933-820-939
(二)全國校長協會秘書長邱承宗 0952-200-2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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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一勞動節將至,但油電雙漲、物價上漲,火大的報稅季節又「火上添油」,台灣勞工日子越來越難過,「凍薪族」快抓狂了,也讓台電、中油經營績效不佳、工會強大、員工福利好、人事費用高、及不合理的晉級加薪制度,備受批評。全國校長協會表示,對照類似國營企業工會的教師工會,教師福利不斷增加,卻看不到教師組織主動提出訂定教師守則、教師評鑑等提升教育品質的保證,令人憂心。

教師工會滿周年之際,據了解,為數不少老師不樂見自己從「公務員」變成勞工,教師會變教師產(職)業工會,而且在工會爭取團體協約取向下,讓校園充滿政治談判協商的緊張氛圍。

全國校長協會再度呼籲教育部,維護教師權益之際更應科以權責相符之應盡的義務,尤其要堅守行政督導立場,於101學年度前完成教師工作守則並上路,也應讓教師評鑑入法,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。

教師工會福利待遇 比國營企業工會更好

廣義來說,教師工會也是國營事業工會,因為高中職以下的公立學校經費來源為教育部,教師的薪資也來自政府,因此教師工會的性質也類似國營企業工會。

但教師工會比起國營企業工會,福利與待遇更好。國營企業營運績效不佳,虧損後必須精簡支出、裁員調整生產線的壓力;教育單位組織更加龐大,員額眾多、福利保障皆優,卻沒有虧損、績效的壓力。

國營企業員工有完整職務內容與工作規範,必須接受績效考評循序升等加薪,但教師只有社會道德標準要求、及空泛的工作內容規範,不需評鑑。同樣是泛國營事業的員工與工會,卻有不同的待遇。

輿論普遍認為,教師待遇好福利佳,近年來,偏偏嚴重斲傷學生受教權益的情事卻屢見不鮮,部分教師舉著「教師法第十六條與教學無關」的大旗,拒絕執行安全導護、進行課程研究、進行各領域的成果分享、上班教學外的時間帶學生社團、辦理教學觀摩等等。

校長協會表示,教師組織是專業團體,更能理性瞭解,呼籲訂定教師工作守則以及教師評鑑的出發點,是從學生受教權益考量。

然而,部分教師組織並未主動提出教師評鑑、教師工作守則等保證教育品質的議案,反倒是工會一成立就開始對教師的工作內容和條件,積極要與政府協商。

誰是雇主?政府、校長抑或教師?

校長協會表示,校長絕非雇主,因為雇主應該擁有給予薪資與聘用決定的權力,可依據學校營運需求、員工表現給予合理的薪資與獎懲;,但是,校長沒有這些權力,且與教師勞工相同受聘於同個政府,當然無法被稱做雇主。

政府握有經費提撥、決定教師員額,擁有人事及財務等權並可做最終決定,理所當然,政府才是教師勞工真正的雇主。

法律上,政府是雇主,中小學教學現場教師卻似乎是雇員,也是雇主。因為在校務運作上,學校聘人與否及決定教師是否續聘或不續聘、適任或不適任,是教評會的權責。教評會中校長僅只是一票,扣除校長及家長代表各一人之外,由一半以上是老師所組成。試問:校長或政府對於要聘任或解聘誰,有實質權力嗎?

另外,要獎懲教師,也得由除了校長外,全由老師組成的成績考核委員會議決定;以上都是學校現場「有責者無權、有權者不必負責」的典型例子,值得國人共同關注。

校長協會呼籲教育部負起雇主責任,立即著手進行教師工作守則與教師評鑑的相關作業,請不要讓雇員兼雇主、球員兼裁判,儘速釐清雇主權責,確定教師勞工的工作內容,讓教育導回正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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